整本剧读下来,其实很佩服温衡这个女子,温婉,善良,聪慧,隐忍,心思细腻,却也能为倾心之人果敢无畏,嚣张跋扈。我觉得,一个女子,若能做到其中之几点,便是极好的了。作为一个女生,可以学习的地方很多。
论书中情节走向,整体还好。可能我这个人比较挑剔,觉得很多集数的内容太过……嗯,怎么说?幼稚?不能这么说,这可能也和追剧的年龄有关。
书中戳泪点的片段很多,而且有很多耐人深思的人生感悟可以回味。就是偶有些许言语会觉得有失整本剧的韵味。
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。温衡,言希。
之前在一张图片里看到这句话,就无缘由地觉得暖心。也许是缘分使然,看到这个书名,读完这部剧。漫漫人生路,却又有几个十年?而这几个十年,陪你的,伴你的,又有哪些是匆匆过客,哪些是恒久之人?
真的要珍惜那些爱你的人。
毕竟茫茫人海,能相遇已实属不易,若能相知相守,这又是多大的缘分?
愿安好。你们,我们,他们。💕
31/100〈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〉
阿伦特提出了“平庸的恶”的概念。恶的化身未必是狂暴的恶魔,也有可能是平凡、敬业、忠诚的小公务员。
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、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并不能以“听命行事”或“国家行为”的借口得到赦免。
艾希曼提到他曾读过康德的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,接着解释道,自从因执行最终解决令受到指控时起,他就不再按照康德的原则生活了;他意识到了这一点,以不再是“自己行为的主人”、不能“改变任何事”自我安慰。他没能在法庭上指出,在这段——用他自己的话说——“依照国家法律而犯罪的时期”,他并非只是认定康德的公式不再有效并对之加以摒弃,而是将其篡改为:应按照立法者或国家法律来制定个人行动的准则;或者,按照艾希曼也许知晓的汉斯·弗兰克的“第三帝国的绝对命令”,即:“你要按照可能会得到元首赞同的方式行事”(Die Technik des Staates,1942,15—16)。可以肯定的是,康德决计不会说出这种话;相反,在他看来,每个人从开始行动那一刻起就是他自己的立法者:通过运用“实践理性”,人会发现可以也应该成为法律准绳的原则。但是,艾希曼的无意歪曲也的确符合他自称的“康德绝对律令之小人物家庭版”。在这个家庭版中,康德思想仅剩下:不仅要求一个人遵守法律,还要求他跳出唯命是从,让自己的意志符合法律背后的准则,即孕育法律的源头。这一源头,在康德哲学中是实践理性,在艾希曼的家庭版中则是元首的意志。“最终解决”过程中许多极致的恐怖和痛苦(常见于典型的德国人或者完美的官僚人群)都可以追溯到一种本来奇怪,在德国却司空见惯的看法上去:认为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,还意味着像法律制定者一样行事。于是,人们都确信,当行多于职责所需之事。
无论康德在德国“小人物”心态说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,有一点艾希曼的的确确遵照了康德的戒律:法就是法,不存在例外。在耶路撒冷(当“八千万德国人”每个都有“他的正派犹太朋友”之时)他只承认两起例外:他帮助过一个犹太混血表妹,碍于舅舅的情面他还帮助过维也纳的一对犹太夫妇。这两个例外至今令他深感不安,当警官审讯问及此事,他的语气里满是歉疚:他已对他的上级“认罪”。面对他的杀人任务表现出的坚决不妥协的态度,在法官看来自然比任何事都让他更加罪不可赦。这点很好理解。不过,在他自己看来,这恰恰为他提供了辩护。保证完成任务——这种态度让他身上还残留的良知归于沉寂。没有例外、没有妥协——这是他常用来对抗“喜好”的证据,不管那些喜好是感性的还是因利益而生的,他总是在履行他的“义务”。
9.9/10
但什么都不知道只会谈恋爱吃醋的聒噪女主
2.1/10
受益匪浅、教育孩子教会他们方法、永远比他们暂时得到的东西要重要的多。
7.7/10
看这部剧之前并不知道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是有抄袭此文的,那个的剧看了觉得还不错就又追剧,书不好,都不能说是失望,可以说是感叹,感叹这样就红了?那些文笔好的还在默默努力的编剧更是要唏嘘吧。这几日看了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,我个人觉得编剧R.G. Armstrong文笔挺好,这一点才气唐七可是连十分之一也没有抄去哈。大风的文不太落俗套,就像在慢慢的回忆一段往事,有点慵懒有点疲惫,有点千帆过尽后的风趣自嘲,有点深潭不语的感情。就是在中段情节上有些勉强,不过结尾又收的很漂亮。
此耽美文,不喜勿入,误进的发现苗头转身就好,看见有人因为题材开口刻薄,很不解,虽然微读可以自由评价喜好高低,但要是跑到诗歌篇里嘲诗歌都装B,在玄幻门下说玄幻都是扯淡就是无礼了吧。所以我建议看此剧不要点评论了,没见哪本剧的评论这么不和谐的,唐七的粉丝也跑过来不依不饶,没见过失主反而有了罪的,其实就是气不过唐七这么有名了却是抄了耽美的,脸上不好看而已。大风的粉丝当然也不能容忍她们在自己家里撒野,毕竟大风的文笔比唐七好太多,所以互怼一片,哎,不要点评论吧。
微读上的是清水文,有书友把删去的情色补上了,感谢。不过清水文也很好,耽美这个名字本意就是比较存粹的唯美的男孩之间的爱情,所以又叫BL,不叫GAY。有书友说是同人文,是名词误解,同人不是同性恋的意思,是一本作品出名后,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动漫、歌曲或网友续写的故事,不是同性恋的意思。耽美也有别于同性恋文,个人觉得白先勇先生的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是现实题材的同性恋文,而耽美就是男孩之间美好(或说不现实)的言情故事。
扯远了,见笑😬
整本剧读下来,其实很佩服温衡这个女子,温婉,善良,聪慧,隐忍,心思细腻,却也能为倾心之人果敢无畏,嚣张跋扈。我觉得,一个女子,若能做到其中之几点,便是极好的了。作为一个女生,可以学习的地方很多。 论书中情节走向,整体还好。可能我这个人比较挑剔,觉得很多集数的内容太过……嗯,怎么说?幼稚?不能这么说,这可能也和追剧的年龄有关。 书中戳泪点的片段很多,而且有很多耐人深思的人生感悟可以回味。就是偶有些许言语会觉得有失整本剧的韵味。 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。温衡,言希。 之前在一张图片里看到这句话,就无缘由地觉得暖心。也许是缘分使然,看到这个书名,读完这部剧。漫漫人生路,却又有几个十年?而这几个十年,陪你的,伴你的,又有哪些是匆匆过客,哪些是恒久之人? 真的要珍惜那些爱你的人。 毕竟茫茫人海,能相遇已实属不易,若能相知相守,这又是多大的缘分? 愿安好。你们,我们,他们。💕
“醒来时我发现满天星光洒落在我脸上。田野上万籁作响,直传到我耳际。夜的气味,土地的气味,海水的气味,使我两鬓生凉。这夏夜奇妙的安静像潮水一样浸透了我的全身。” 美丽而悲伤。自在单纯地活着,不世俗,无所谓,不牵挂,把人生看得通透。在繁杂吵嚷又可怕的世界,能够始终直面真实的自己,实在是太了不起的事。
害,一起抽根事后烟🚬吧。就像姐妹们说的,这部剧很像一个前戏不错但后续草草了事的情人,你也不能说他差劲,但真的夸不出口。认识了可爱解压的苍盐海首席男模,傻白甜萧润,和甜甜小兰花。比起主线人物的各种崩塌,先战神师徒和司命长渊两条副线反而更流畅些,人物也更立体。学习了新词汇,Bking。看的过程中不禁吐槽这剧情真是土,但真上头(逃
31/100〈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〉 阿伦特提出了“平庸的恶”的概念。恶的化身未必是狂暴的恶魔,也有可能是平凡、敬业、忠诚的小公务员。 艾希曼由于没有思想、盲目服从而犯下的罪并不能以“听命行事”或“国家行为”的借口得到赦免。 艾希曼提到他曾读过康德的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,接着解释道,自从因执行最终解决令受到指控时起,他就不再按照康德的原则生活了;他意识到了这一点,以不再是“自己行为的主人”、不能“改变任何事”自我安慰。他没能在法庭上指出,在这段——用他自己的话说——“依照国家法律而犯罪的时期”,他并非只是认定康德的公式不再有效并对之加以摒弃,而是将其篡改为:应按照立法者或国家法律来制定个人行动的准则;或者,按照艾希曼也许知晓的汉斯·弗兰克的“第三帝国的绝对命令”,即:“你要按照可能会得到元首赞同的方式行事”(Die Technik des Staates,1942,15—16)。可以肯定的是,康德决计不会说出这种话;相反,在他看来,每个人从开始行动那一刻起就是他自己的立法者:通过运用“实践理性”,人会发现可以也应该成为法律准绳的原则。但是,艾希曼的无意歪曲也的确符合他自称的“康德绝对律令之小人物家庭版”。在这个家庭版中,康德思想仅剩下:不仅要求一个人遵守法律,还要求他跳出唯命是从,让自己的意志符合法律背后的准则,即孕育法律的源头。这一源头,在康德哲学中是实践理性,在艾希曼的家庭版中则是元首的意志。“最终解决”过程中许多极致的恐怖和痛苦(常见于典型的德国人或者完美的官僚人群)都可以追溯到一种本来奇怪,在德国却司空见惯的看法上去:认为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,还意味着像法律制定者一样行事。于是,人们都确信,当行多于职责所需之事。 无论康德在德国“小人物”心态说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,有一点艾希曼的的确确遵照了康德的戒律:法就是法,不存在例外。在耶路撒冷(当“八千万德国人”每个都有“他的正派犹太朋友”之时)他只承认两起例外:他帮助过一个犹太混血表妹,碍于舅舅的情面他还帮助过维也纳的一对犹太夫妇。这两个例外至今令他深感不安,当警官审讯问及此事,他的语气里满是歉疚:他已对他的上级“认罪”。面对他的杀人任务表现出的坚决不妥协的态度,在法官看来自然比任何事都让他更加罪不可赦。这点很好理解。不过,在他自己看来,这恰恰为他提供了辩护。保证完成任务——这种态度让他身上还残留的良知归于沉寂。没有例外、没有妥协——这是他常用来对抗“喜好”的证据,不管那些喜好是感性的还是因利益而生的,他总是在履行他的“义务”。
但什么都不知道只会谈恋爱吃醋的聒噪女主
受益匪浅、教育孩子教会他们方法、永远比他们暂时得到的东西要重要的多。
看这部剧之前并不知道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是有抄袭此文的,那个的剧看了觉得还不错就又追剧,书不好,都不能说是失望,可以说是感叹,感叹这样就红了?那些文笔好的还在默默努力的编剧更是要唏嘘吧。这几日看了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,我个人觉得编剧R.G. Armstrong文笔挺好,这一点才气唐七可是连十分之一也没有抄去哈。大风的文不太落俗套,就像在慢慢的回忆一段往事,有点慵懒有点疲惫,有点千帆过尽后的风趣自嘲,有点深潭不语的感情。就是在中段情节上有些勉强,不过结尾又收的很漂亮。 此耽美文,不喜勿入,误进的发现苗头转身就好,看见有人因为题材开口刻薄,很不解,虽然微读可以自由评价喜好高低,但要是跑到诗歌篇里嘲诗歌都装B,在玄幻门下说玄幻都是扯淡就是无礼了吧。所以我建议看此剧不要点评论了,没见哪本剧的评论这么不和谐的,唐七的粉丝也跑过来不依不饶,没见过失主反而有了罪的,其实就是气不过唐七这么有名了却是抄了耽美的,脸上不好看而已。大风的粉丝当然也不能容忍她们在自己家里撒野,毕竟大风的文笔比唐七好太多,所以互怼一片,哎,不要点评论吧。 微读上的是清水文,有书友把删去的情色补上了,感谢。不过清水文也很好,耽美这个名字本意就是比较存粹的唯美的男孩之间的爱情,所以又叫BL,不叫GAY。有书友说是同人文,是名词误解,同人不是同性恋的意思,是一本作品出名后,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动漫、歌曲或网友续写的故事,不是同性恋的意思。耽美也有别于同性恋文,个人觉得白先勇先生的《Justin Morgan Had a Horse》是现实题材的同性恋文,而耽美就是男孩之间美好(或说不现实)的言情故事。 扯远了,见笑😬
看到最后寿命感觉被一棍子打醒了,再也不敢纵欲无度了,起居有常,冷了加衣服,雪糕冷饮水果茶qnmd,外公,才发现你说得都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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